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4771號公布
考試院99年02月02日考臺組叁一字第09900009251號令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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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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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
《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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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 |
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
二、 |
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
三、 |
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
四、 |
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
五、 |
關於公務人員培訓國際交流、與國內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
六、 |
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事項。 |
七、 |
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及推廣事項。 |
八、 |
關於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及圖書資訊之管理、發展事項。 |
九、 |
關於培訓機關(構)數位學習網路平台之推動事項。 |
十、 |
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事項。 |
十一、 |
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研究發展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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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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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
《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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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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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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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
《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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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院為應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需要,得設區域培訓中心;其組織另以準則定之。 |
《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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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