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國家文官學院中區培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第 2 條 |
本中心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
第 4 條 |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 一、培訓課。 二、行政課。 |
第 5 條 |
培訓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之執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配合執行事項。 |
第 6 條 |
行政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圖書資訊之蒐集及服務事項。 二、關於業務會議之議事事項。 三、關於各項培訓工作之支援事項。 四、關於國會聯絡、新聞連絡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五、關於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研考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六、關於其他綜合事項。 |
第 7 條 |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
第 8 條 |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9 條 |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 10 條 |
本中心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
第 11 條 |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各單位主管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前項業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 12 條 |
本細則自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