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官學院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院長
(一)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
副院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第十一職等
組長
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二
研究員
第十職等
四
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其中二人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室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專門委員
高級分析師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副研究員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必要時其中二人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秘書
編審
技正
分析師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一
設計師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八
技士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六
操作員
書記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計室
政風室
合 計
七十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