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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有效管理場地,以發揮服務功能並充分利用資源,特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場地,包含場地內之各項設施及設備。

三、  各機關(構)、團體及學校(以下簡稱申請機關),在不影響本學院業務運作使用下,舉辦以下各項非營利性活動,得提出場地利用申請:

(一)學術性之研討、演講、教育訓練活動及業務宣導活動。

(二)藝文、社教及公益相關之活動。

(三)其他經本學院核准之活動。

四、 場地利用於二十日前向本學院提出申請為原則,經審核同意後安排利用時間。同意提供利用之場地,本學院如另有臨時重要用途時,申請機關應配合改期或另覓地點舉行。申請機關洽借手續及繳費方式:

(一)填妥「國家文官學院場地提供利用申請表」(附表一)並蓋用機關印信後,逕至本學院秘書室洽訂。

(二)場地利用費及代收代付相關費用,應於活動當日前匯入本學院帳戶,並註明申請機關、聯絡人姓名及活動名稱。

(三)申請利用場地後,如須變更利用場地或時間,應於十日前通知本學院為原則。

五、  場地利用如須張貼海報、標語、豎立旗幟等布置時,應在本學院指定地點及方式為之,不得擅自張貼或豎立,並應注意設施維護;宣傳內容不得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六、 場地設備由本學院派員協助操作,申請機關應指派專人負責並配合本學院場地負責管理人員之指導與管制。如需自行增加其他使用機具(如同步翻譯設備、音響、攝錄影器材等),而有事前存放及安裝之必要時,應於提出書面申請時,於「特殊需求說明」欄一併敘明。

七、活動結束後,申請機關應於當日內將場地回復原狀交還,不得影響本學院或下一場次使用;各項場地設備應派員清點交回,並依時限將各項布置物品器材運離,本學院不負保管責任,並得逕予處理。各項設施及設備如有損壞,應即修復,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場地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外,餘所繳費用依未使用時數按比例退還,停止其利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擾亂秩序或妨害社會安寧、善良風俗。

(二)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申請場地私自轉讓他人利用。

(三)活動期間有損本學院建築設備或其他設施,或影響本學院正常訓練活動,經認定不宜繼續利用。

(四)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機關之因素,致場地無法繼續使用。

申請機關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停止場地利用,本學院自停止利用日之次日起一年內不接受場地利用申請。如有損壞建築、設備或其他設施,申請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九、場地利用期間,申請機關應遵守本學院門禁管制、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等規定,並自負人車安全責任。

十、申請機關應繳納場地利用費及相關費用(附表二、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減免:

(一)本學院上級機關、所屬機關或簽訂合作備忘錄之機關(構)、團體及學校,得免收場地利用費及相關費用。

(二)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得減收場地利用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三)其他經本學院專案簽奉核可者。

前項費用屬場地利用費部分,應繳交國庫;另屬代收代付性質之相關費用,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十一、本學院場地以提供機關申請利用為原則。但本學院因辦理訓練業務需要,經主辦單位針對具有特殊狀況之受訓人員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住宿免費及比照受訓人員餐費標準覈實收取之優待措施。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