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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家文官學院為辦理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事項,依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特設所屬各區域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第 2 條 中心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區域為原則 。
第 3 條 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培訓與國內外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之執行事項。
七、關於圖書資訊之蒐集及服務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配合執行事項。
第 4 條 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