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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管理才能發展訓練實施計畫

一、訓練依據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4 條第 2 項:「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目標

培育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具備策略性、創造性及宏觀視野之領導管理才能。

三、訓練班別

依晉升官等不同,得開辦初任簡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及初任薦(委)任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研究班,並得視需要合併辦理。

四、訓練時數

(一)本項訓練之時數及其時數配當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機關(構)酌 定,並以集中式訓練為原則。

(二)如因機關業務特性、人力調配或訓練需求等因素,無法依集中式訓練方式辦理時,得由各主管機關或訓練機關(構)視實際情況, 採分散式訓練,並由訓練機關(構)發給參訓人員訓練證明。請假超過課程時數 20%者,不發給訓練證明。

五、調訓期限

(一)於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後 1 年內由各主管機關調訓之為原則。但駐外人員得於返國服務後 1 年內參訓。

(二)於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前後 1 年內,曾參加相當官職等主管人員之培育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者,視同完成本項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