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

訓練目標培育未來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職務所需工作知能及儲備中層警察人力之訓練,其目標如下:
一、瞭解國家重要政策與未來發展趨勢,培養晉升警正官等職務人員之宏觀視野。
二、學習現代化行政管理知能,提升晉升警正官等職務人員之工作效能與服務品質。
三、充實公務所需相關法規與實務知能,以利業務推展。
四、增進自我發展相關理念,以激發其潛能。
訓練時數(小時)120
訓練日期(內文)115/07/13-115/08/07(第1梯次,警察人員、海巡人員)
115/07/27-115/08/21(第2梯次,消防人員)
115/08/24-115/09/18(第3梯次,警察人員)
法源依據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第5項。
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三、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四、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訓練對象警察人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佐一階職務,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者,得參加本訓練:
一、經普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銓定資格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3年。
二、警察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10年,或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或警官學校、警察大學專修科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8年,或警官學校、警察大學4年學制以上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6年。
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4月30日止。
訓練地點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及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等。
課程重點課程內容包含「政策議題與治理」、「公務法律與應用」、「行政知能與發展」及「綜合學習與活動」等。
評量方式依據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規定,佐升正訓練成績評量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10%。
二、課程成績:占90%。包括專題研討成績占30%;測驗成績占60%。
聯絡人與相關資訊評鑑發展中心專員栢思皓
02-26531548,baoalb@nac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