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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

訓練目標培育未來晉升簡任官等及警監官等職務公務人員所需工作知能及儲備高層公務人力之訓練,其目標如下:
一、瞭解國家重要政策與未來發展趨勢,擴展晉升簡任及警監職務人員之宏觀視野。
二、增進晉升簡任及警監職務人員行政管理知能,提升規劃及管理能力。
三、激發晉升簡任及警監職務人員潛能,促進個人自我發展。
訓練時數(小時)120
訓練日期(內文)115/06/15-115/07/10(第1梯次)
115/08/31-115/09/24(第2梯次)
法源依據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 條第2項。
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第2項。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9條。
四、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五、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六、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訓練對象一、薦升簡訓練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者,得參加本
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 年。
(二)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轉任公務人員,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
(三)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6年。
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3月31日止。
二、正升監訓練
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正一階職務,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者,得參加本訓練:
(一)經高等考試或經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3年。
(二)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4年學制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6年。
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3月31日止。
訓練地點國家文官學院(含中區培訓中心及高雄園區)。
課程重點課程內容包含「政策議題與治理」、「行政知能與發展」及「綜合學習與活動」等。
評量方式依據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規定,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成績評量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10%。
二、課程成績:占90%。包括專題研討占45%;案例書面寫作占45%。
聯絡人與相關資訊一、評鑑發展中心專員吳幸娟
 02-26531546,scwu@nacs.gov.tw
二、評鑑發展中心助理員侯淑柔
 02-26531550,vivihou@nacs.gov.tw